今年4月1日起
交通違法記分規則
將迎來重大調整
先說幾個你常見的
壓線→扣3分變為扣1分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扣12分變為扣9分
駕車接打手持電話→扣2分變為扣3分
未粘貼檢驗合格標志→扣3分變為不扣分
公安部第163號令
公安部發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63號令)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辦法》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對交通違法記分做了調整,相比“2016版”交通違法與記分,2022版記分的交通違法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刪除了扣2分的違法行為。
在這次調整中
與日常出行息息相關的
重點都在這里
私家車篇
扣分減少
01
●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12分降為9分)
02
●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6分降為3分)
03
●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3分降為1分)
04
● 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
● 新: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
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6分)
05
●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12分)
● 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9分)
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分)
06
●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3分)
● 新: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3分)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1分)
扣分增加
01
●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2分升為3分)
02
●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2分升為3分)
條款變化
01
● 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12分)
● 新: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12分)
02
●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12分)
● 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03
● 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6分)
● 新: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6分)
04
● 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3分)
● 新: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3分)
05
● 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3分)
● 新: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06
● 舊: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2分)
● 新: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1分)
07
● 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2分)
● 新: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1分)
08
● 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1分)
● 新: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1分)
條款增加
01
● 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12分)
02
● 新: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9分)
條款移除
01
● 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02
● 舊: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03
● 舊: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04
● 舊: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05
●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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